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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侵权被告,电影类节目凉凉了吗?

原标题:涉侵权被告,电影类节目凉凉了吗?

  一句话证明你看过谷阿莫。科科。

涉侵权被告,电影类节目凉凉了吗?

  这里有个过分陈独秀的答案,也引出近日的大事件。

  早在一年前,网络红人谷阿莫就因为制作「X分钟看完XX电影」系列短片,被影音平台KKTV、电影公司「又水整合」、迪士尼、得利、车库5家公司提告侵权。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北地检署于6月7日正式起诉谷阿莫。台北地检署认为谷阿莫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电影片段重制,已经涉犯「著作权法」。

  人们对谷阿莫的定义有些分歧,大多数认为他还是算影评领域的短视频创作者,另有说法是他顶多是恶搞网络视频制作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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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人谷阿莫,来自台湾

  不管怎样,从2015年开始,谷阿莫用他又痞又gay的台湾腔调和机关枪般的语速,将一部甚至一系列影视作品挤压到5分钟传递给观众

  解说过程真人没有出镜却拥有清晰的人设,并形成了独特的风格和遣词造句的套路。恰逢短视频行业萌芽和起飞,谷阿莫成为最早一批得利者——据行内人士透露,谷阿莫高峰时期日入六位数。

  中外大IP、当红影视剧,用流行词汇包装,加上剧情解构式解说法,诸如「两分半看完五十度灰」、「4分钟看完暮光之城1~5集」,观众可以似乎可以节省时间以最快的速度获得一部电影的谈资,谷阿莫本身的毒舌吐槽也足够有趣,短时间内就在大陆和港台的社交网络上造成「洗版」、「刷屏」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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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谷阿莫微博粉丝接近900万

  腾讯视频播放量接近9000万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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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ouTube上也有142万,随便一条视频播放都破百万

  谷阿莫就靠「X分钟看完电影」系列囊括全网超过千万级别的粉丝,院线号召力非同小觑,既可以安利大家纷纷进影院,也可以使得院线排片直接扑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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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分半看完《五十度灰》

  爱好者称其为「槽点满满,全程高能,自带弹幕,让人欲罢不能」,也有精辟总结说谷阿莫专治「那些明知道是烂片但按捺不住好奇又懒得浪费时间金钱看一遍的作品」。

  所谓「汝之蜜糖,彼之砒霜」。更有部分影迷群体对谷阿莫并不感冒,甚至受到些冒犯。许多优秀的电影被谷一简化改装成了不值一看的套路。「把豆瓣6.5的片子拉出来遛遛,发现谷阿莫都是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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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正我不能接受他口中的《鸟人》

  不过,谷阿莫中枪带来的岌岌可危之感,并不在于他本人对影视作品的解读方式,而在于以影视作品为基础的短视频制作、二次创作甚至评论性作品,究竟能试探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灰色地带到怎样一个地步。

  即是「我不认同你,但我捍卫你应得的权利(如果应得的话)」。

  事

  件回顾

  此次谷阿莫涉嫌侵权的影视作品共13部,分别是《模仿游戏》、《疯狂动物城》(台称《动物方程式》)、《哆啦A梦》2部、《脑浆炸裂girl》、《近距离恋爱》、《W-两个世界》、《而是行不行Twenty》、《姦臣:**天下》、《釜山行》(台称《尸速列车》)、《控制游戏》、《莫斯科陷落》(台称《异星引力》)、《暗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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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星引力》

  谷阿莫本人跟律师讨论之后,昨天在YouTube上传了一段视频声称「我被警方搜查之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在网络上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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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表达了他的观点,认为自己是在行使「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觉得自己符合评论、研究、解说、教学或新闻报道的情况。自己是在做「二次创作」。

  并提到自己视频内容只是截取了原电影百分之一到百分之十的素材,符合著作权的适用规范,不构成侵犯的罪名。

  当然他也提到最终审判应当交给法官决定,他只是表达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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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KTV表示谷阿莫使用《W两个世界》的时候并没有事先告知,「凡是未经过合法授权,对影音内容进行重制或公开传输,皆属于侵权行为」。

  电影公司「又水整合」指控,因为谷阿莫的短视频,观众购票意愿骤降,山下智久的《近距离恋爱》只上映了短短几天,《脑浆炸裂少女》甚至无法上映,严重影响了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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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脑浆炸裂少女》

  检方怀疑谷阿莫影片来源并非正版,对此谷阿莫没有给以回应。

  地检署花了许多精力将他的短片逐一与原著对比,分析认为谷阿莫利用别人影片,配置自己旁白,将精华片段剪辑出来,让读者短时间掌握大致内容,非单纯「引用」已达到「改作」(台湾《著作权法》中的定义,即改编作品)。

  并且上传YouTube,点击率可创造分红利润,他借此成为网红也有盈利之嫌,逾越合理使用范畴,故以违反《著作权法》将他起诉。

  依法最高可判3年徒刑,并缴纳75万元罚金。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几个概念。

  No.1 版权法

  《伯尔尼公约》,全程《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随着各国加入公约成为缔约国,该公约缔约方总数达到174个国家。

  不过,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所不同:英美称之为「版权法」,来自单词复制(copy),不被视为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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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称之为「著作权」(author’s right),上升到作者人格的延伸。跟英美最大的不同是多了「著作人格权」(也称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原则上不得转让。

  而中国的著作权除了人格权,还包括财产权,即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编绘的权利。

  来自维基百科

  而《博尼尔公约》里赋予的权利主要包括:生产作品副本或者复制品的权利,进出口权利,公开展示的权利,创作衍生品的权利,出售或转让给他人的权利以及在各种媒体传输的权利。

  No .2 版权年限

  事实上,最开始出现版权法,主要目的并非保护版权法的利益,而是「通过赋予印刷书籍拷贝的作者或购买者以定期权利,一鼓励学习的法案」(英国《1710年版权法》即《安妮女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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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妮女王本人

  其主要目的是,赋予作者一定权利以鼓励学习,并且刺激交流,给以后来创作者学习通道,促进社会的创新。

  但是在一些版权方的不断争取之后,版权的期限变得越来越长,譬如我们都知道的版权纳粹迪士尼,它著名的《米老鼠条款》将权限延长至发表后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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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任何人都可以随意使用了。

  而中国的《著作权法》相对没那么复杂,从1990年开始实施,没大改动,其中二十一条规定,

  基于《伯尔尼公约》最低标准,保护期限为50年。即是说1968年前的影视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意味着一些起源国尚未进入该国公有领域的作品,在我国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了。

  不过这样的影片依然存在录制片源并传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No.3 合理使用

  版权法或者著作权法最吊诡的是,这些法案规定了所有者的权利,同时又开了合理使用的门。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他人在特定情形下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必须指明作品来源或者出处的制度。

  台湾版权法列出第44条至63条规定作为合理使用之情形,包括中央地方机关使用、司法程序使用、学校授课使用、教育机构使用、公众图书馆等使用、广播报纸等时事报道使用、个人或家庭非盈利范围内等…

  最重要的是第52条,

  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得引用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同时合理范围得酌情考虑以下几个事项: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商业目的或非盈利目的;

  著作的性质;

  所使用在整个著作所占比例;

  使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的影响。

  →那么问题来了,谷阿莫到底有没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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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首先,那13部影片都是正在上映或者还未在台湾上映的电影,本身是盈利性作品。

  谷阿莫的短视频,很可能有严重影响影片票房的结果。毕竟谷阿莫粉丝众多,而且他确实有把优秀作品戏谑成为又一套路的行为模式。

  不过谷阿莫自己辩解为粉丝自己有裁定看不看电影的自由,而且整部100多分钟的影片不可能因为短短几分钟就被盖棺定论。这有待法院作出裁定。

  2.关于短视频使用比例,并没有一个明文规定的说法,所谓「超过7秒即为侵权」或者「不足百分之十不作侵权」,都只是业内的说法,所有占有比例的裁定都必须等到法院判断。

  3.而只要短视频采用了原有电影的素材,都可能被视作侵权,意味着版权所有方都有权利将使用者告上法庭。

  4.而使用素材不用经得许可、不用支付报酬,并不代表不需要指明来源和出处。因为谷阿莫采用的电影素材很多还未在台湾上映,其获得渠道确实存疑,而他并未对出处做任何说明。

  因为我国处于特殊环境,确实网络上存在大量版权存疑的影视资源,之前政府并未做太多监管(现在逐渐加大力度),自己使用是一回事,再次编辑并放网络上传播又是一回事了。

  谷阿莫在2016年9月21日发布了6分钟看完《釜山行》。台湾地区上映日期是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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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某首发站页面显示,《釜山行》最早在8月13日出过韩国VOD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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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是,《釜山行》第一个蓝光/DVD版本要到当年12月21日由香港发行。谷阿莫的视频是从何而来的?

  不过关于购买盗版做「二次创作」这件事,张忠信大律师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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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而谷阿莫成为网络大V之后,确实有打广告等行为,所以整个通过他人作品获得自己粉丝增加以及盈利的行为也应考虑在是否「合理使用」的考量内。

  6.最后,大家可能注意到很多判定事项都悬而未决,这些都只有正真到法院裁决的时候才能尘埃落定。

  正是因为台湾甚至我国都没有类似司法先例,所以整个「谷阿莫侵权」事件才会如此重要。

  →倘若谷阿莫算侵权,那么其他影视类短视频离侵权还远吗?

  想必这是大家最为关注的问题,这可关系到童年回忆《第十放映室》,曾经爱追的《电影公high课》,以及《阅后即瞎》、《蛋蛋秀》等众多作品的定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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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为什么YouTube热门短视频,譬如「诚实预告片」没有遭殃呢?(YouTube的共同战斗口号便是:这是合理使用!it's fair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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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还得看视频中是否引用了原影视作品的视频片段、音频材料,只要使用了都有可能造成侵权,版权方都有权利提起诉讼。而裁定由法院来酌情判决。

  酌情这个情,当然会考量到具体使用影片素材时,素材取得来源是否合法,使用比例占多少,使用目的是什么,是否影响原作市场价值这些问题了。

  而这些短视频现在都没事,一般因为版权方判定对方并无逾越合理范畴,而且可以为自己作品进行宣传,何乐不为呢。

  当然也可能过多过少侵犯到版权方利益,也许他们认为不值为此提起诉讼也未可知。

  然而,国家出政策,谁也挡不住。

  今年3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特急文件。

  明确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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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件一出,很多电影类的短视频恐怕要凉凉

  这个通知,规定「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试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

  并从视听节目网站、网民两方面进行监管,不准制作,不准传播,这便是从源头到渠道彻底断绝了影剧评、混剪、鬼畜等二次创作节目的后路。

  那么,即便谷阿莫在台湾打赢了官司,大陆也不再有制作影剧评类短视频的土壤。不过,我们还是能从「谷阿莫侵权」案里,得到法院判理的倾向。

  所以叩待这次法院得出个合理的说法,给以作为司法先例吧。

  →谷阿莫定义自己作品为「二次创作」,那么二次创作可以除侵权的指控吗?

  他这么定义也是有那么「一点道理」的。

  古希腊便有「滑稽模仿」(Parody)这种说法,即对知名作品、公众人物等对象,模仿者借助各种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对模仿对象进行讽刺、嘲弄、讥笑,已达到滑稽可笑,甚至对荒谬之处有深刻的批判。

  许多国家将「滑稽模仿」作为著作权侵权的豁免条件,这便是谷阿莫那「一点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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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行为包括恶搞(Parody)和讽刺(Satire),但是这种行为只适用于英美法系。

  而大陆法系的保护「著作人格权」的,其本质是与戏仿、拼贴等后现代注意文化潮流相悖的,故中国著作权法没有也不太可能保护到「滑稽模仿」的权利。

  而且,谷阿莫这种作品算不算的上「滑稽模仿」,还有待界定。

  说他是影视评说性视频,专业的又叫视频论文,似乎并不具太多学术意义。说他是「滑稽模仿」,又大部分采用源影视素材,并没有太多文学、艺术表现手法。

  还有一种二次创作,又叫粉丝文化(fan art),或者同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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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最先接触的是Harry Potter的同人作品

  版权法或者著作权法明确说明保护作品被改编的权利,故所有的同人都可以算得上侵权,获得原作授权的除外。

  不过,同人作品绝大多数都有推广原作的属性,在吸收新粉和增强旧粉黏性有重大作用,所以一般对原作版权方来说,同人作品是多多益善,并不打压。

  →最后,说个与影迷群体更加息息相关的一个群体,那便是字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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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过无数马甲的人人影视

  因为版权法或者著作权法明确说明保护作品的翻译权,所以即使字幕组只是制作字幕不传播影片,也构成了侵权。

  也是因为国内的特殊环境,我们观影绝大多数都是靠字幕组给养,而且字幕制作并没给版权方造成商业损失,同时还真正意义上推广了影片,所以字幕组多被称为盗火种的普罗米修斯。

  现在国家越来越重视版权问题不假,而这是否是阻碍文化传播,为后来创作者学习设障,破坏创造的良性循环链条呢?

  一切还未尘埃落定。

原标题:涉侵权被告,电影类节目凉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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