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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音乐版权,有这三大常见误会

原标题:关于音乐版权,有这三大常见误会

关于音乐版权,有这三大常见误会

  新仔

  音乐产业收割机,不爱吃火锅,爱吃底料

  “维权【三】部曲”第三篇,想聊聊我平时在微博运营的过程中看到的一些关于音乐版权的误读。

  说到微博,希望大家多关注一下,给我多一点把微博做好的动力。

关于音乐版权,有这三大常见误会

  言归正传。

  过去一年,我通过学习,对于音乐版权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

  音乐版权真的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体系,我做了多年音乐媒体,仍然一知半解。

  所以,普通人,甚至入行未深的独业内,对于版权产生误解也就在所难免了。

  哪些误解是我认为比较深的呢?主要有三条:

  误解一:音著协可以包办一切

  每次提到侵权,我经常会看到有人说,可能人家已经给音著协交钱了。

  我的理解,他可能是认为,只要给音著协交了钱就万事大吉,歌曲就可以随便用了。

  不是这样的。

  一首歌的版权包括两个神圣不可分割的部分:词曲版权(也就是通常说的著作权)和录音版权。

  音著协只管词曲版权(所以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而且是在音著协注册的音乐人的词曲版权。

  如果音乐人没在音著协注册,理论上音著协是不管的,也管不了,节目给音著协再多钱也不行。

  而且,因为录音版权不归音著协管,节目现场如果录音上线,还需要录音版权人的许可。(谁出钱录音谁有录音版权)

  所以,并不是给了音著协交了版权费就可以为所欲为了,还要看相关创作者有没有在音著协注册,以及有没有涉及录音版权的使用。

  误解二:翻唱没卖钱就不算侵权

  好几个网友问过我类似的问题:我翻唱一首歌,上传到音乐平台,没有收入,也算侵权吗?

  我认为算,而且跟卖不卖钱没有关系。

  你把翻唱的歌曲录制下来,上传到音乐平台,这一过程,已经涉嫌侵犯录音版权了。歌曲在音乐平台公开播放,也涉嫌侵犯著作权。(哪怕你有给词曲作者署名,但如果事先没有获得授权,都算侵权)

  这种情况很常见,以前主要是独立音乐人翻唱,因为没什么名气,所以关注度不高。

  近年来,随着直播热的,很多知名主播翻唱的歌曲都上传到平台上,翻唱侵权越来越受到关注。

  比如《我要你》的创作者樊冲就在微博中抨击知名主播冯提莫侵权。

关于音乐版权,有这三大常见误会

  误解三:八小节相似才算抄袭

  国内外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几小节相似算抄袭。

  不过国内外都有类似的“迷思”:国内是“8小节”,国外有“5秒”、“50秒”、“1小节”、“8小节”等。

  但这些所谓“约定俗成”或“业内共识”其实在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国外有专攻音乐的律师曾经撰文提醒音乐人,1秒都有可能构成抄袭,看法官怎么判。

  而在中国,音乐作品是否构成抄袭,法院通常会采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原则。实质性相似由专业机构来鉴定。

  至于多少小节算抄袭?反正未必是8小节。比如2003年可口可乐广告歌《日出》被判抄袭太阳神广告歌《当太阳升起的时候》,依据是4小节加听感雷同。

  总之,别抱着侥幸心理去搞创作就对了。

  #小问题#

  关于版权,你还知道有哪些误解或疑问?

  请在文后留言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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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音乐版权,有这三大常见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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