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音乐版权,有这三大常见误会

新仔
音乐产业收割机,不爱吃火锅,爱吃底料
“维权【三】部曲”第三篇,想聊聊我平时在微博运营的过程中看到的一些关于音乐版权的误读。
说到微博,希望大家多关注一下,给我多一点把微博做好的动力。

言归正传。
过去一年,我通过学习,对于音乐版权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
音乐版权真的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体系,我做了多年音乐媒体,仍然一知半解。
所以,普通人,甚至入行未深的独业内,对于版权产生误解也就在所难免了。
哪些误解是我认为比较深的呢?主要有三条:
误解一:音著协可以包办一切
每次提到侵权,我经常会看到有人说,可能人家已经给音著协交钱了。
我的理解,他可能是认为,只要给音著协交了钱就万事大吉,歌曲就可以随便用了。
不是这样的。
一首歌的版权包括两个神圣不可分割的部分:词曲版权(也就是通常说的著作权)和录音版权。
音著协只管词曲版权(所以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而且是在音著协注册的音乐人的词曲版权。
如果音乐人没在音著协注册,理论上音著协是不管的,也管不了,节目给音著协再多钱也不行。
而且,因为录音版权不归音著协管,节目现场如果录音上线,还需要录音版权人的许可。(谁出钱录音谁有录音版权)
所以,并不是给了音著协交了版权费就可以为所欲为了,还要看相关创作者有没有在音著协注册,以及有没有涉及录音版权的使用。
误解二:翻唱没卖钱就不算侵权
好几个网友问过我类似的问题:我翻唱一首歌,上传到音乐平台,没有收入,也算侵权吗?
我认为算,而且跟卖不卖钱没有关系。
你把翻唱的歌曲录制下来,上传到音乐平台,这一过程,已经涉嫌侵犯录音版权了。歌曲在音乐平台公开播放,也涉嫌侵犯著作权。(哪怕你有给词曲作者署名,但如果事先没有获得授权,都算侵权)
这种情况很常见,以前主要是独立音乐人翻唱,因为没什么名气,所以关注度不高。
近年来,随着直播热的,很多知名主播翻唱的歌曲都上传到平台上,翻唱侵权越来越受到关注。
比如《我要你》的创作者樊冲就在微博中抨击知名主播冯提莫侵权。

误解三:八小节相似才算抄袭
国内外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几小节相似算抄袭。
不过国内外都有类似的“迷思”:国内是“8小节”,国外有“5秒”、“50秒”、“1小节”、“8小节”等。
但这些所谓“约定俗成”或“业内共识”其实在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国外有专攻音乐的律师曾经撰文提醒音乐人,1秒都有可能构成抄袭,看法官怎么判。
而在中国,音乐作品是否构成抄袭,法院通常会采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原则。实质性相似由专业机构来鉴定。
至于多少小节算抄袭?反正未必是8小节。比如2003年可口可乐广告歌《日出》被判抄袭太阳神广告歌《当太阳升起的时候》,依据是4小节加听感雷同。
总之,别抱着侥幸心理去搞创作就对了。
#小问题#
关于版权,你还知道有哪些误解或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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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音乐版权,有这三大常见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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